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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合署辦公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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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合署辦公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37年(1948年)10月1日
行政院令 (37)四內字第43670號

中華民國 37 年 10 月 1 日 公佈19條行政院令 (37)四內字第43670號

第一條

本細則依省政府合署辦公暫行規程第十一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府合署辦公廳處局如左。
一、秘書處。
二、民政廳。
三、財政廳。
四、教育廳。
五、建設廳。
六、會計處。
七、社會處。
八、衛生處。
九、田賦糧食管理處。
十、地政局。
十一、人事處。
十二、統計處。

第三條

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簡任,主任秘書一人,秘書十人,均薦任,助理秘書七人,內三人薦任,餘委任,科長三人,薦任,法制室主任一人,法制專員二人至四人,技術室主任一人,技正一人,均薦任,技士二人至四人,委任,編譯室主任一人,薦任,編審二人至四人,內二人薦任,餘委任,專員十五人,薦派,科員五十二人至六十七人,委任,但其中七人得薦任,辦事員二十四人至三十人,均委任,雇員三十五人。
秘書處設新聞處,置處長一人,簡派或薦派,專員三人,均薦派,科員十人,委任,但其中一人得薦任,雇員三人至五人。

第四條

民政廳置廳長一人,簡任,主任秘書一人,秘書二人至四人,均薦任,科長六人,薦任,視察室主任一人,薦任,視察二十九人至三十三人,內二十七人薦任,餘委任,技正一人,薦任,技士二人,委任,編審一人,薦任,科員六十五人,委任,但其中七人得薦任,辦事員十五人至二十人,均委任,雇員三十人。

第五條

財政廳置廳長一人,簡任,主任秘書一人,祕書三人或四人,均薦任,科長四人,薦任,視察室主任一人,視察十二人至十六人,內十人至十二人薦任,餘委任,科員三十四人至四十六人,委任,但其中五人得薦任,辦事員十人至二十三人,均委任,雇員十三人至三十人。

第六條

教育處置廳長一人,簡任,主任秘書一人,秘書三人至五人,均薦任,科長五人,薦任,主任督學一人,督學八人,均薦任,主任編審一人,編審三人,均薦任,技正一人,薦任,技士一人或二人,技佐二人至四人,均委任,科員四十四人至五十五人,委任,但其中六人得薦任,國民教育視導員二人至四人,社會教育督導員二人至四人,辦事員二十人至二十六人,均委任,雇員二十五人至三十人。

第七條

建設廳置廳長一人,簡任,主任秘書一人,秘書三人至五人,均薦任,科長五人,薦任,技正八人至十四人,薦任,技士十人至十六人,內二人薦任,餘委任,技佐四人至六人,均委任,視察室主任一人,薦任,視察十七人至二十四人,內九人至十二人薦任,餘委任,科員二十九人至三十六人,委任,但其中四人得薦任,辦事員十三人至二十人,均委任,雇員十五人至二十五人。

第八條

會計處置會計長一人,簡任,專員十人,薦派,科長三人,薦任,科員三十六人,委任,但其中四人得薦任,辦事員十八人,委任,雇員二十四人。

第九條

社會處置處長一人,簡任,主任秘書一人,秘書一人或二人,均薦任,科長四人,薦任,督導八人,薦派,視導十人,內五人薦任,餘委任,科員三十五人,委任,但其中四人得薦任,辦事員二十二人,委任,雇員十六人。

第十條

衛生處置處長一人,簡任,主任秘書一人,秘書一人,均薦任,助理秘書一人或二人,內一人薦任,餘委任,科長四人,薦任,技正四人至八人,薦任,技士六人至十二人,內二人至四人薦任,餘委任,技佐四人至八人,委任,視導六人至十人,內三人至五人薦任,餘委任,科員十人至十六人,委任,但其中二人得薦任,辦事員八人至十二人,均委任,雇員二十一人至三十二人。

第十一條

田賦糧食管理處置處長一人,簡任,主任秘書一人,秘書一人,均薦任,科長五人,薦任,科員二十四人至三十二人,委任,但其中三人得薦任,技正二人,薦任,技士二人,委任,督導室主任一人,薦任,督導員十六人,內十一人薦任,餘委任,辦事員三十九人,委任,雇員二十二人。

第十二條

地政局置局長一人,簡任,主任秘書一人,秘書二人,均薦任,科長三人,薦任,技正一人至三人,薦任,技士三人至五人,技佐三人至五人,均委任,督導五人至十人,內三人至五人薦任,餘委任,估計專員三人至五人,內二人薦任,餘委任,科員十人至十六人,委任,但其中二人得薦任,辦事員八人至十二人,委任,雇員十二人。

第十三條

人事處置處長一人,簡任,秘書一人,科長三人,均薦任,專員一人至三人,薦派,視察二人,薦任,科員二十四人至三十二人,委任,但其中三人得薦任,助理員八人至十人,委任,雇員三人至五人。

第十四條

統計處置統計長一人,簡任,科長四人,薦任,專員四人,薦派,科員二十四人,委任,但其中二人得薦任,辦事員十二人,委任,雇員八人。

第十五條

本府各廳處局,除會計處、人事處、統計處外,得置會計主任一人,薦任,科員二人至五人,委任(建設廳、田賦糧食管理處得置科員十人至十四人,委任,但其中一人得薦任),助理員二人至四人,委任(田賦糧食管理處得置八人)。

第十六條

本府各廳處局,除會計處、人事處、統計處外,得置人事室主任一人,薦任,科員二人至四人,助理員一人或二人,均委任。

第十七條

本府各廳處局,除會計處、人事處、統計處、地政局外,得置統計室主任或統計員一人,薦任或委任,科員、助理員各一人或二人,均委任。

第十八條

本府置左列聘派人員。
一、顧問十人(相當簡任待遇)。
二、參議二十人(相當薦任待遇)。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核准之日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命令,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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