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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政复不字[2024]第2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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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政复不字[2024]第278号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武政复不字[2024]第279号
作者:武汉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6日
(2024)鄂0102行初375号
武政复不字[2024]第280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武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武汉市无偿献血荣誉卡(交通)使用说明中限定乘车次数(每年730次),于2024年8月2日向武汉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根据《武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市各级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下同),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7月通过城市留言板要求被申请人解释无偿献血荣誉卡(交通)限定乘车次数(每年730次)的依据,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诉求进行回复,解释该限定并未违反《武汉市献血条例》的规定,属于对该政策的解释与说明,并未影响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义务。申请人对武汉市无偿献血荣誉卡(交通)使用说明不服,而武汉市无偿献血荣誉卡(交通)使用说明系被申请人根据《武汉市献血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献血者制定的具体优待办法,具有普遍约束力,且系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故武汉市无偿献血荣誉卡(交通)使用说明属于规范性文件的范畴,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因此,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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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6日



本作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行政复议受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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