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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塘先生別集/禮問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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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塘先生別集
卷之一
作者:姜碩期
1638年
禮問下

疑禮問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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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禮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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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家禮序。某之愚蓋兩病焉。所謂兩病者。未詳其指。

答。此兩病。所見各異。退溪以爲自遺其本。至急於文。一病。自自有志。至及於禮也。一病。或人以爲自三代之際。至一時之法。一病。自然亦或詳。至及於禮也。一病。而愚則以爲自有志。至其要。一病。自困於貧窶。至及於禮也。一病。未知是否。愚伏日。兩然以下。卽是兩病。先生後以此論爲得。

家禮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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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凡服制。婦女嫁出。則皆降本服一等。而家禮五服圖。獨於姑之不杖期。嫁則小功。從姊妹之大功。嫁則緦麻。祖姑之小功。嫁則無。此則皆降二等也。未知何意耶。

答。凡出嫁。皆降一等。而家禮圖中三條之降二等。乃作圖時所誤也。圖之所誤。非但此三條。其誤處。吾曾着標記之耳。

通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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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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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出繼者。於本生父母之喪。不得已主其祭祀。則虞卒哭祥禫祝文。當以孤哀子書之耶。旣以出繼爲重。服亦降於朞年。而祝文便稱孤哀子。未知如何。若以稱孤哀子爲未穩。則顯考二字。亦不當書之耶。

答。此當依程子濮王之議而行之。改孤哀子爲從子。而以顯伯父稱之可矣。

問。出繼者。於本生親。當以顯伯父稱之。前承下敎矣。第念禮制之設。本因情理。子雖出繼。所重在彼。而本生父母。亦其父母也。其於生時。旣不以伯叔父母待之。獨於死後。何可以伯叔父母稱之。程子濮王之議。雖有可據之文。而行之於今日。未爲妥當。恐不可以伯叔字遽爾加之也。又以服制推之。則出繼者。當以所後爲重。所生之服。不可同於所後。故定爲朞年之制。此則所謂降服也。伯叔父母之服。亦是朞年。而此則所謂正服也。降與正。亦有差殊。而心喪之制。又爲所生親而設。則所生親與伯叔父母。固不可以一體論也。徒循濮王之議。以所生親稱伯叔父母。未知如何。

答。不可無名稱。旣不可以父稱之。則禮當如是。不可更有他議於其間也。禮經及先儒之說。分明可據。自古帝王入承大統者。或有改定之論。皆得罪於名敎也。

班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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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先君大祥已屆。考妣兩位。今當合祔。欲於一室合奉兩位。而或曰。合祔則然矣。但立廟於公家。則公固非主祭之人。且長婦雖存。今不能奉祭。旣無主人而別立廟。又似未安。若祔於祖廟。則宗子當主之。此或可矣云云。兄嫂在遠。雖不得奉祭祀。而考妣兩位。實非旁親無後者之比。祔於祖廟。亦有所未安。未知何爲而禮得其宜耶。明甫言先君考妣。皆指本生親。而言如是混稱。似爲未安。如何如何。

答。姑爲班祔無妨。

問。家禮旁親之無後者班祔註。程子曰。下殤之祭。終父母之身。中殤之祭。終兄弟之身。長殤之祭。終兄弟之子之身云云。今雖知禮之家。於殤喪鮮有造主而班祔者。程子之論。果不可行於後世耶。

答。三殤之作主班祔。已載於家禮。今人自不行之。寧不可行乎。

晨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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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晨謁只是主人事。若子弟姪孫同居。則猶可以偕謁乎。若主人有故。不得晨謁。則未可獨謁乎。

答。晨謁乃主人之禮。偕主人同謁則無妨。無主人而獨謁則不可。明甫言禮支子出入。亦有拜廟之節。據此則晨謁獨行。亦或不妨。如何。瞽答主人之晨謁。與支子出入拜廟之節似異。主人不在之時。支子擅開廟門。獨自參謁。恐未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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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丘氏儀節。拜禮以四拜爲定。其意何據。今亦有從四拜之禮者耶。

答。丘氏四拜。乃其當時所行之禮。當從家禮再拜。

問。前日以晨謁之儀仰稟。則下敎曰。晨謁乃主人之禮。同居子弟姪孫。偕主人同謁則無妨。主人出而獨謁則不可云云。此無非尊祖敬宗之嚴。而人人不敢入廟故也。然正,至,朔,望及凡俗節薦酒果之禮。若主人或有故或遠出。則同居子弟姪孫。亦不敢代行乎。凡行參禮。只是主人自申己追慕之誠而已。則似非子弟姪孫之所可代行。但生人則共饗時物。而以主人不在之故。獨闕於廟中。殊乖事亡如事存之意。未知如何。

答。宗子若出。則正至朔望薦新。支子代行可也。恐不害於禮也。

問。凡云出主者。出主身於設位處。而世俗於行祭之時。只開櫝而不出主身。此果襲謬而然歟。

答。凡云出主。出於櫝外也。以祔祭及時祭條看之。可知矣。奉櫝至西階。開櫝奉主出就位云云。只開櫝固非禮。亦因襲不能改也。

問。時祭,忌祭,墓祭。必先參後降。而家禮時祭條參神下小註。北溪陳氏曰。始祖,先祖之祭。只設虛位而無主。則當先降而後參云云。今人紙榜之祭。亦可依此設位之例而先降後參乎。

答。紙榜先降後參。乃依祭初祖先祖之例。有何疑乎。蓋奉主而出。不可虛視。必拜肅之。故降神在後。時祭,禰祭,忌祭是也。若神主仍在故所而不動。則先降後參。朔望是也。退溪先生答學者之問及申德方之言。不然。且設位而無主。則先降後參。祭始祖,先祖及祭紙榜之類是也。墓祭亦然。而家禮本文云先參後降。未知其意也。擊蒙要訣。墓祭先降神。恐爲得也。

俗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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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家禮集說。有生忌之說。蓋於先考妣生日。設飮食以祭之也。若以象平生而行之。則非但考妣生日。其於子姪之生日及家中凡燕飮具饌之時。亦可幷薦耶。果以是禮爲當行。則高曾祖以下之生辰。幷當祭之。竊恐涉於煩瀆。未知如何。

答。生忌設祭。馮善創開新例。不可遵行。退溪曰。非禮之禮。非義之義。大人不爲。正謂此也。

明甫言生忌之祭。載於鄕校禮輯。卽明儒屠羲英所著。此云馮善可疑。○瞽答生忌之祭。前日。只見先生所答。他未有考。厥後又見先生答申聘君之問。亦擧馮善之名。必有所考得。更詳之。

有事則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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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神主贈職之題。俗有二例。或先題贈職而後實職。或先題實職而後贈職。未知何者爲是耶。

答。宋朝先書實職。後書贈職。日月先後。不爲倒錯。我國則必先贈後實。吾家先世亦然。不可卒改也。盧蘇齋守愼問於退溪。退溪有答說。

盧蘇齋問。先書贈職東俗也。無害否。退溪答。東俗先書贈職。先國恩之意也。然官之高下。事之先後。皆倒置。欲變而從古。未果也。

問。焚黃用黃紙。何義。

答。古之制誥用黃紙。故謄以黃紙。替焚之。今則敎旨旣用白。雖用白以焚。似不妨。如何如何。

遞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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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五代祖神主。禮當遷于最長之房。而最長之房。事勢有不能奉安。則仍奉於宗子之廟。未知如何。若以私家奉五代。爲僭踰而不敢爲。則奉安於墓側別室。凡行祭之時。以最長者爲主。而使諸子代行。未知如何。退溪曰。奉安別室。只於春秋設祭爲宜云。此果禮耶。

答。最長者之房。事勢有不能奉安。則當別設位而奉之。四世後。仍奉於家廟。則僭不可爲也。若退溪先生祭春秋之說。亦無妨。最長房旣不奉祀。則恐不可以是人爲主也。

問。今有宗子死。而宗孫承重。則祧主已遷于最長之房矣。未幾。宗孫又死無後。而宗子之弟代奉其祀。則其祧主猶可還入於祠堂耶。或云宗孫生時。旣以代盡而祧遷。則宗子之弟。今雖主祀。已祧之主。似不當奉還舊所。未知如何。

答。宗孫死而無後。宗子之弟。承重代奉其祀。則其已遷之祧主還入祠堂。無疑於宗孫。雖代盡已遷。而宗子之弟。則代猶未盡。不入祠堂。則祭於何所。不可還入之言誤矣。

不遷之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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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祠堂四龕之內。有不遷之位。則高祖神主雖非代盡。似當遞遷。而或言依祭三代之禮。只奉曾祖以下。則猶或可也。若拘於不遷之位而遞遷高祖。大非禮意。其所謂不遷之位。則當特設於四龕之外云云。未知如何。此是大節目。而人或執其所見。莫有定論。古禮中果無折衷語耶。

答。祠堂四龕外又特設。則乃五龕也。僭不可踰也。或問於朱子曰。如今有始基之祖。四龕之外。欲立別廟。朱子曰。如今祭四代。已爲僭也。又答汪尙書論家廟書曰。天子之三公八命。及其出封。然後用諸侯之禮。立五廟。仕於王朝者。其禮反有所壓而不得伸云云。今者立五龕。則乃全用諸侯之禮。其可乎。吾宗家五代祖議政。乃不遷之位。故四代祖大司諫。雖未代盡。而不可仍在家廟。茲令宗孫出安別室耳。近聞亡友崔伯進有源。以其父二相參勳之故。預立五龕。極非矣。崔公生時。未及正之可歎。

問。家廟設五龕之僭。旣聞命矣。但或者云有不遷之位。而若以四龕爲限。則終有所難處者。擧近世人言之。則故兵使李光岳。連三代策勳。是皆不遷之位也。世次迭遷。至於光岳曾孫。則將不得祭其祖。寧有是理。不特此也。設有連四代策勳者。將不得祭其父。果有如此禮法乎。傍有一人曰。若以五龕爲僭踰而不敢爲。則無乃西一龕定爲不遷之位。而第二龕以下。雖有功勳。自當遞遷耶。或者曰。是尤不然。國家之待勳臣。厥有常制。錄其子子孫孫。使續其祀。而雖百世不遷。爲其子孫者。豈可世享嫡長之名。而遽遷其主。終莫之祭乎。所謂不遷之位。則固當特設於四龕之外。而百世祀之可也。此說亦非無理。未知如何。朱子所謂如今祭四代已爲僭者。始基之祖。元非百世不遷之位。故如是言之。以抑立五廟之非。其答汪尙書家廟。則泛論五廟之爲僭踰。而非指不遷之位而言之也。幸更指敎如何。

答。國法以三龕爲限。始爲功臣者。安首龕不遷。第二位以下。雖有功勳。以次而遷。彼不從邦憲。擅立五廟。至於八九廟者。是何足與論也。若連四代立功。皆不遞遷。則祖與考尙不得入廟。豈有是理。禮家又言立四廟。至子孫而五。則是凡立五廟者。亦是五世之後。始封之君。得正東向之位。然後乃備其數。非如今日立廟之初。便立太祖之廟也。朱子所謂始基之祖。亦百世不遷之祖。遷於墓所不埋之主也。且答汪尙書。非泛論五廟之僭。雖諸侯。亦不得卽立五廟也。以朱子說觀之。雖太公,召公之貴。仕於王朝。則不得立五廟。就封燕,齊然後乃立五廟也。今者國典及古禮。如是其嚴且明。而乃無知妄作。欲立七八代龕室。自陷於僭竊之罪。如此輩。可謂無忌憚者也。

明甫言按家禮。旣曰大宗之家始祖親盡。則藏其主於墓所。百世不改云。則外此難容他議。蓋必如此。然後承四龕。方得穩妥。無難處之患矣。今有數代策勳者。其子孫同奉於一廟。至於五六龕。有若國家世室之爲。則固陷於僭竊之罪。而只奉始祖一世。第二世以下。雖有功勳。遽埋其主。又甚未安。蓋國家旣以勳臣許令不埋。而其子遽埋之。殊非孝子慈孫承先裕後之用心也。禮律情理。皆有不當然者。朱夫子於此必費十分斟酌。立定此制也。何可捨之而刱出新例耶。但念今士大夫家。墓所有遠近。形勢有難易。設令立廟於墓。或有難便之勢。則亦當權宜處變。不失家禮之意也。若奉始祖於首龕。遷高祖於別廟。第二世以下。雖有功勳。遽埋其主。則旣非家禮之意。又乖時王之制。直截未安。如何如何。

冠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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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家禮冠禮云。必父母無期以上喪。始可行之。不言當冠者。何意耶。

答。當冠者。雖有服。因喪而冠。現於雜記及曾子問。故家禮不言者。蓋欲行禮也。

雜記曰。以喪冠者。雖三年之喪可也。○曾子問陳浩註曰。蓋齊衰以下。可因喪服而冠。斬衰不可。○司馬溫公曰。因喪而冠。恐於今難行。○丘氏曰。今世俗有行之者。

婚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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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新婦家在遠鄕。不得行親迎之禮。而壻之父率其子。往婦家行禮。則就見新婦。情有所不可已者。但婦之見舅姑。必有執贄之禮。若於此時。贄見其舅。則他日見姑。獨不執贄乎。見不可闕。贄不可再。未知如何。抑姑停贄禮於見舅之時。而竢後日來壻家。舅姑幷見之時。乃可備行耶。

答。凡贄。與人初見。執以行禮者也。因舅之來。執贄而見。有違古禮。竢後日幷見舅姑時。行之或可也。然大本旣失。一切皆非。

問。婚姻之禮。人道之始也。不可不遵古禮。而今俗不行親迎之禮。旣於婦家行同牢。又於迎婦之日。壻家更設此禮。大無所據。或者曰。禮有舅姑饗之之文。壻家之設饌同牢。似是饗之之意云。此尤不然。饗之之禮。在於見舅姑之後。豈有不見舅姑。而先受饗之之禮乎。如欲少變謬規。不失禮意。則不設同牢。而令新婦先行見舅姑之禮。舅姑之禮之以下之節目。次第行之。未知如何。

答。令新婦先行見舅姑之禮。而舅姑禮之無妨。

問。新婦廟見。三日後爲之禮也。然此則指行親迎之禮者而言。蓋爲未成婦也。若經年或踰時月而後來。則廟見之禮。何以爲之。見舅姑之後。卽拜祠堂。拜祠堂後。行見尊長饋舅姑之禮。未知如何。

答。家禮三日而後廟見。指初行親迎者而言之。也已成婦經年。則不可拘此也。見舅姑後。卽廟見。又饋舅姑可也。前見退溪說。亦許卽廟見矣。

喪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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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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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家禮自初喪至祥禫。主婦二字見出處多矣。立主婦條註。謂亡者之妻。易服下註。有妻子之妻字。成服下註。有妻妾之妻字。各歸喪次下註。有非時見乎母也之母字。此則皆指主喪者之母也。爲位條註。主婦。衆婦女。坐于牀西。小斂條。主人,主婦。馮尸哭擗。大斂條註。主人,主婦。馮哭盡哀。朝祖下註。皆次主人,主婦之後。及墓下註。主婦諸婦女。立於壙西幄內。虞祭。亞獻主婦爲之。卒哭條。主人,主婦進饌。祔祭條。主婦爲終獻。小祥條註。主婦率衆婦女。此則以文勢觀之。皆指主喪者之妻也。而爲位以下諸條。則亡者之妻。一不擧論。殊甚可疑。若以亡者之妻主喪者之妻。混稱主婦。則尤爲未安。

答。主婦之稱。隨時隨處各異。當觀其文勢行禮。

問。立主婦註。謂亡者之妻。此指主人之母也。虞祭時。主人初獻。主人之母亞獻。則其於倫序何如。舅沒則姑老。不與於祭。主人,主婦。必使長男長婦爲之。是禮也。家禮初喪。則以亡者之妻爲主婦者何耶。

答。初喪時。主辦喪事。則當以亡者之妻主之。至於亞獻。則當以主喪者之妻爲之。有何疑也。

愚伏曰。子爲主人。母爲主婦。雖似未安。家禮主婦條註。旣云亡者之妻無則主喪者之妻。所謂亡者之妻。獨非主人之母乎。卑者爲初獻。則尊者不可爲亞獻。寒岡嘗有此見。以質之退溪先生。先生以爲不然。今當從退溪之說。未可遽以顚倒爲疑也。○明甫言常見俗下情理。亡者之妻。自欲爲亞獻。不暇問禮之有無。則遵退溪說。未覺大妨。如何如何。○瞽說家禮主婦。以亡者之妻主喪者之妻混稱。故常致疑而質問。更思則祭時。主喪者之妻。亞獻無可疑。恐難別議也。

治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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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家禮治棺下註。內外皆用灰漆。所謂灰者。指何物耶。

答。所謂灰者。疑是骨灰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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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初喪襲時。只着幅巾。則不能斂髮矣。情禮似未妥當。嘗見大明集禮。有襲用網巾之制。五禮儀代用皁羅。今亦依此用之何如。且着襦袴之後。無兩脛結束之制。或用行縢。或用如唐制朝服靴之類。亦何如耶。

答。襲時不斂髮未安。古人生時。亦有施掠頭之制。不可不爲之斂髮也。向年權敎官克中之喪。吾令以冒段爲網巾。亦造行縢用之矣。

問。幅巾深衣。當用於襲。此古禮也。但今士大夫自有官服。只取幅巾深衣。而官服則專不用之。似有欠闕。欲用黑團領褡𧞤於深衣之下。未知如何。或云深衣與團領。皆是上服。疊用似不可云。未知果有妨耶。

答。古禮襲用三稱。皮弁服,爵弁服,褖衣也。今者用深衣幅巾後。用公服無妨。

問。家禮握手之制。兩端各有繫。而曾觀儀節圖式。則四角皆有繫。始知與家禮之制不同矣。今見退溪先生答李龜巖問目曰。瓊山四角有繫。結束便易。今恐只依此製用爲當云云。兩繫之結。家禮旣有其制。而丘氏之必用四繫。退溪之欲從丘氏之制者。未知何意。今人亦有用四繫者耶。若用四繫。則結束之便好。果勝於兩繫耶。

答。握手之兩繫。於禮經明有其說。儀節與退溪雖有言。似難從矣。兩繫四繫之便好與否。今人之用四有無。不須講矣。

問。喪中死者襲斂。當用何服耶。吉服似未妥。未知有變禮可據之文耶。

答。喪中襲斂。退溪與申生之說。於鄙意不合。故吾嘗立說。亦未知是否。欲質於知禮者。無由質正。更考禮書。回示可否。

退溪先生曰。服中死者襲斂之服。未有所考。不敢輒爲之說。公須廣問知禮者。後日示及。若古禮未有考據。以意推之。如公言用孝服似當。然一用此服。地下千萬年。長爲凶服之人。此亦情理極礙難執處。如何。愚意襲用素服黑巾帶。斂時着身正服。亦用素。其餘顚倒用服。雜用吉服。當大斂入棺之時。其孝服一具與吉服一具對置。孝服右而吉服左。似有服盡用吉。可以兩得之意。不至長爲凶服之人。或非大乖否耶。○申生義慶曰。謹按先生此說。愚意猶未釋然。敢爲之說。禮喪從死者。祭從生者。故凡襲斂。大夫則用大夫之服。士則用士之服。庶人與婦人。各有其服。是以子羔之襲也。衣纁袡。曾子非之。以其男子而用婦人之服也。今若居服而死者。不以凶服而用吉服。猶大夫而用士之服。男子而用婦人之服。其不可也明矣。若以千萬年長爲凶服爲嫌。則設有以士而死者。追贈爲大夫。則是以大夫而千萬年長爲士服之人也。是亦可以將爲大夫而預用大夫之服乎。其不然者。勢不得爲也。且古之時。朴略尙質。行心喪之禮。終身不變者亦有之。則爲父母。長爲凶服於地下。似亦不過也。且禮云所祭於死者。無服則祭也。哀戚之情。與生時無少異故也。情旣無異也。則服豈可異也。愚以爲當襲以衰麻。斂以素縞。顚倒衣裳。則雜用吉服。至於冠絰。則高硬不安。或用麤布。爲大帶及幅巾以代之。恐亦不妨也。此正體亡者三年之倩於父母之意也。千萬年長爲凶服之人。恐未暇及論也。或云。孝服隨魂帛出入。置諸靈座。以待生者釋服之時。此亦似宜。然無所據依。未知爲是也。恨其生同一代。未得與函丈之間。論難質正云。○沙溪先生曰。申生之言似有據。終未穩當。退溪先生之言曰。一着凶服。則地下千萬年長爲凶服之人。此言似合於情理。然亦不能無疑於其間也。先生所謂襲以素服黑巾帶。大小斂。以吉凶服相雜。或左右對置。申生所謂冠絰高硬難用。以麤布爲大帶及幅巾以代之。兩說俱有許多變常改易之節。愚嘗博考禮書。又廣問於博學之人。而皆無徵。從古諸儒。亦一無致疑問答者。以此觀之。專用吉服無疑。且旣以爲死生有異。變用黑巾帶爲襲。又雜以凶服。一人之身。而吉凶幷用。旣不爲吉服。又不爲凶服。進退無據。恨不得就質於函丈之間也。又如齊斬重服。斂以凶服。於情近似。至於緦麻小功之輕服。及國恤之中死者。亦以凶服襲斂。極有妨礙難行。唯以孝服隨魂帛出入。置諸靈座。以待生者釋服之時。似或可也。姑記所見。以竢知者。○己卯年間。諸儒議定喪中死者襲斂。皆用吉服。喪服則陳於靈牀。若旣葬而撤靈牀。則藏於靈座之傍。以待除服之期。乃遺衣服必置靈座之意也。練祥時奠告。去首絰負版辟領衰。以至易服。一如生時。○沙溪先生曰。昔年。問于鄭道可。答曰。服中死者襲斂之制。恐來敎得之也。未葬之前。則象生時用素饌。喪服常置靈牀。旣葬之後。則撤喪服而用肉祭。鄙見如是焉。如何如何。○愚伏曰。鄙意喪服只得留之生時喪次。喪除後去之。於象生時之義爲得矣。

飯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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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飯含主人若爲之。則送終莫大之事。被髮而行之。似爲未穩。未知於古禮有可據變易之節耶。

答。斂髮當在小斂之後。飯含時尙被髮。而禮無變易之節矣。且古無被髮之禮。而開元禮始有之。溫公及朱子從俗禮爲之。

銘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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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家禮喪禮立銘旌註。三品以上九尺。五品以下八尺云。而四品尺數。更不擧論。未知何意耶。五品以下之下字。無乃錯誤耶。

答。五品以下之下字。當作上字無疑也。

小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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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小斂時左袵不紐云云。紐者何謂也。若指襟系之紐而言之。則凡衣襟之系。皆在於右。若左袵。則左邊似無可紐之系。未知如何。

答。按喪大記。小斂大斂。祭服不倒。皆左袵。結絞不紐註。袵。衣襟。死則襟向左。示不復解。結絞不紐者。生時帶幷爲屈紐。使易抽解。死時無復解義。故絞束畢結之。不爲紐也。結絞不紐註意。蓋言小斂時布絞結束之制。而引凡人生時帶紐。以明其義也。又按士喪禮襲三稱註曰。遷尸於襲上而衣之。凡衣死者左袵不紐云云。而考儀禮。則無左袵之說。獨鄭氏因喪大記小斂大斂皆左袵之文而有此說也。鄙意家禮所謂不紐。雖非喪大記本義。而其不言襲亦左袵則同。當從喪大記及朱子家禮。不可從鄭氏之誤見。而世俗不知者。至或割去衣系可笑。奇高峯及退溪門人。力主鄭說。恐不可也。僕著禮記疑義問目一冊。右一條在其中。後當謄送見之可也。

問。小斂後袒括髮免髽于別室。載於家禮。而儀節則有首戴白布巾。加單股之絰。具腰絰散垂三尺及具絞帶云云。環絰與腰帶散垂。旣出於古禮。則家禮本條。何不幷載。而散垂之說。只在於圖式耶。小功以下。則小斂後。無變服之節耶。

答。古禮小斂後。首加環絰。加腰絰散垂三尺。又加絞帶。小功以下。直結本不散垂。而家禮從簡略。去小斂變服之節也。古禮小斂。腰帶散垂三尺。至成服乃絞。啓殯又散垂。卒哭又絞。家禮散垂。與古禮不同。不可從也。若從古禮。爲小斂之服。則散垂三尺。至成服乃絞。小斂時。不行古禮。則成服時。直結本不散垂。爲得禮也。家禮圖。非朱子所爲。不可取信也。

問。丘氏儀節小斂條。所謂白布巾之白布。指何樣布耶。今欲用練布。未知如何。

答。儀節所謂白布。必練布也。此乃時未成服。不卽遽用生布也。

成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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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古者布廣二尺二寸。所謂尺者周尺。今之布幅甚狹。必連幅而用之。可準古布之廣。今之制度。必須連幅。準古之布而用之耶。

答。禮布廣二尺二寸。故衰衣與袂縱橫。皆二尺二寸。取正方也。吾東之布。其廣至狹。今之制服。必須連幅。準古之制。乃合於禮也。若不連幅。而其人肥大。則不得穿着。衣袖亦短。不成貌樣。其可乎。退溪先生答人曰。不可連幅。未可曉也。連幅雖非古制。不準尺寸。不能着。則其亦可乎。是亦非古制也。

問。家禮斬衰三年條第四板小註。司馬溫公所引記曰。衰外削幅。裳內削幅。所謂削幅者。何謂耶。

答。削幅云者。各除一寸。爲針縫之餘。非削割去之也。削猶殺也。

問。記曰凡衰外削幅。然則只於三年喪服外削之。期功以下服。則縫皆向內乎。

答。衰外削幅裳內削幅。考之禮書。不論三年服與期功而幷同上云云。皆是外削幅。未可知也。

問。今有人疊遭父母喪於一二日之內。則前喪成服。何以爲之。待後喪入棺後。爲之乎。前喪雖過四日。後喪若未入棺。則不可遽成前喪之服。未知如何。答。疊遭父母喪於一二日之內者。後喪未入棺之前。不可遽成前喪之服。後喪入棺後。服前喪之服。又翊日。服後喪之服。似亦爲得。然皆是臆度。未知是否。

斬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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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適孫遭祖父母喪。承重則其母爲舅姑。當服三年喪矣。其妻亦服三年乎。或言其母以主婦服。三年而將事。則其妻當服本服。未知如何。

答。愚意宋以後。爲舅姑加服三年。承重者之妻。亦從夫服。加服雖非古禮。自宋以後通行之禮也。至大明。亦載律文。姑與婦。幷行三年喪。無疑也。頃年。鄭時晦以其女羅萬甲之妻遭祖姑喪。欲不服三年。吾反覆論之。終乃服之。且朴說之東說遭母喪。其兄東尹之子之妻。以尹月汀根壽之言。不服祖姑服。厥後吾往弔之。則說之問其禮。吾以宋加服之制及大明律之意答之。說之欲追服三年云。未知追服否。

問。適曾孫適玄孫承重者。其母若祖母在。則曾高祖之喪。母若祖母。當何服耶。皆當服承重之服耶。或言承重者之妻。從服三年。是爲主婦。則母若祖母。當各服本服云。此說如何。

答。通典及儀禮所行之禮。其姑在。以主婦當服期年服。而主喪之曾玄孫之妻。當服本服也云。明甫言儀禮所行之禮。指何歟。抑指婦服舅姑期而言耶。文勢可疑。主喪之曾玄孫之妻。當服本服云。所謂本服。指緦耶。三年耶。若曰三年。則旣與通典意不合。且與上句姑在以主婦服期之說。自相違。若曰緦。則與先生平昔所論有異。皆可疑。更詳之。○瞽答此甚可疑。當更稟。

問。下敎儀禮所行之禮云者。似指婦服舅姑期而言之。曾玄孫之妻當服本服云者。亦似指緦而言。而與先生平昔所論有異。此甚可疑。更此申稟。

答。通典諸說可考。又退溪前後兩說不同。當質知禮者。

通典。夫承重則從服。而其姑在則否。○通典賀循曰。其夫爲高祖後者。從服如舅姑齊衰周。儀禮舅姑齊衰期年。宋太祖加服斬衰三年。○此先生自註也○孔氏問虞喜曰。假使玄孫爲後。玄孫之婦從服周。曾孫之婦。尙在纔緦麻。近輕遠重。情實有疑。答曰。有適子者無適孫。又若爲宗子母服。則不服宗子婦。以此推之。玄孫爲後。若其姑尙存。玄孫之婦。猶爲庶不得傳重。傳重之服。理當在姑矣。○庾蔚之謂舅沒則姑老。是授祭事於子婦。至於祖服。自以姑爲適。所謂有適婦無適孫婦也。祖以適統惟一。故子婦尙存。其孫婦以下。未得爲適。猶以庶服之。孫婦及曾玄孫婦。自隨夫服。祖降一等。故宜周也。○夫承重而其姑在。妻亦從服三年。○儀禮喪服圖式。本朝乾德三年。左僕射魏仁浦奏議曰。謹按內則。事舅姑。如事父母。卽舅姑。與父母一也。古禮有期年之說。雖於義可稽。唐劉岳書儀。著三年之文。實在禮爲當。蓋五服制度。前代損益已多。況三年之內。几筵尙存。豈可夫衣麤衰。婦襲紈綺。夫婦齊體。哀樂不同。求之人情。實傷至治。況婦人爲夫有三年之服。於舅姑而止服周。是尊夫而卑舅姑也。丁酉。始令婦人爲舅姑三年齊衰。一從其夫。按通典賀氏,孔氏,庾蔚之三人所說不同。與魏仁浦之言有異也。黃勉齋纂續通解時。以仁浦之言。著之家禮。亦爲三年喪。沙溪○橫渠張子曰。古者爲舅姑齊衰期。正服也。今斬衰三年。從夫也。又問。爲夫之高曾。宜無服而緦者何。曰此亦古無明文。至唐開元禮。始爲夫之曾高緦。宋朝猶然。○退溪先生答金而精曰。來喩引家禮小功條。爲適孫若曾玄孫。當爲後者之妻。其姑在則否之說。謂此必其姑當服。故不爲其婦服云云。來喩近是。疑其夫雖服重服。姑或祖姑。以冢婦服之。則婦可以不服。故禮意如此也。且孫妻曾孫妻幷服之疑。又恐未然。竊意孫妻曾孫妻俱在。則似孫妻服。二妻。一在則在者服矣。○又答鄭道可曰。婦人之於夫之祖父母。夫承重則從而服之。今曾玄孫之服曾高祖也。其妻則當從服矣。若其母恐所謂舅沒則姑老。已付主婦之事於婦矣。疑若不當服矣。然喪服小記。屬從者。所從雖沒也服。疏謂屬從三。妻從夫服夫之黨。其一也。據此則其夫雖已死。其妻亦當服矣。蓋傳重而至曾玄之服。其已上死不服者。與服同也。更詳之。○明甫言。妄意今或玄孫承重。則其妻從服固矣。其間孫妻曾孫妻。當服本服。不服三年之敎。亦不能無疑。其夫生時。旣爲祖父若曾祖父承重。其妻亦從服三年矣。其夫死後。其祖母若曾祖母死。則其妻以其夫已死。只服本服。一人之身。齊斬之喪。前則重。而後則輕。非徒人情有所不忍。其夫雖亡。傳重之義猶在。恐不當如是。退溪先生後說所引屬從者所從雖沒也服一條。實是的確明證。似不容有他議。未知如何。未及稟證可疑。

齊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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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妻爲夫之繼母,嫡母,養母,慈母等服。禮無明文。故國典橫看圖。遂闕而不錄。殊爲可疑。抑亦別有其說歟。

答。妻爲夫之繼母嫡母服。於禮無之。愚意蓋繼母嫡母。與生母不異。故不別言也。養母慈母。從夫服無疑也。昔年洪議政夫人之喪。沈相守慶以庶子妻爲嫡母無服。不令服之。豈有嫡母死。而庶子妻不服之理乎。其意極固滯也。

問。適孫父卒祖在。爲其母當何服。父在爲母降。則承重之孫。似不當異視。而禮無明文。抑何歟。

答。父在爲母降。則承重孫。似當降服期。而未有明據。幸更博證。

明甫言或者曰。喪禮備要。父卒祖在。適孫爲其母杖期一條。有甚駭之者。蓋夫妻父子。一體之親。同室之內。父爲妻期。故其子爲父屈而不敢伸。乃與父同杖期而不敢過其父也。舅與婦異室。祖與父異世。安得引以爲例。古人所謂祖不壓孫。恐指此理而言也云云。又按適孫雖爲祖承重。而於其母亦長子。若爲其母十一月而練。十三月而祥。其他兄弟。當服三年。則几筵設撤祝辭稱謂。皆有可疑者。此是大節目。博考禮書。未見明證可攻破或說者。更詳之。○瞽答。適孫父卒祖在。爲其母杖期。從前放過。不曾致疑。今見來示或者之說。儘有可取。祖與父異世。而古人又有祖不壓孫之語。以此推之。則應服齊衰三年。而古禮及先儒無一言之。今不可以臆見擅斷。恨未及就正於函丈之間也。

問。杖期註。正服則適孫父卒祖在爲祖母也。而楊氏又曰。恐當添祖父在適孫爲祖母也。旣有本註。而楊氏重言之者。何意耶。

答。家禮集覽或問。逐條已言適孫父卒祖在爲祖母也。附註又言之。何也。曰按喪服傳曰。有適子者無適孫。然則逐條旣曰適孫。而又言父卒。文似重複。故附註從而改之曰云云。此說恐爲得之也。集覽亦在君外舅家。臾考如何。○鄙人初以家禮集覽申生之言爲是。後因申知事之問。更察上下文。改前所見。詳在申知事叔正之問答中。

明甫言。杖期條楊氏添條。愚伏謂爲所後者之妻若子也下。當着⊏吐云云。其意謂下文祖父在適孫爲祖母。卽所後之祖父若祖母也。未知如何。○瞽答。杖期註楊氏說。愚伏所謂子也下當着⊏吐云云者。亦有意見。而從或者之說。以祖母之祖字。爲衍文觀之。則未知如何。○明甫言。適孫父卒祖在。爲其母期。果有明據。則或者之說。亦或不妨。今旣無明據。而一種論議。深以此禮爲不可。則或說出於臆斷。誰肯相信。願更詳之。

問。杖期註。正服則適孫父卒祖在爲祖母也云。而楊註。又有當添祖父在適孫爲祖母也。其重出似無義。故前日仰稟矣。下敎曰。家禮集覽或問逐條云云。此說恐爲得之也云。而取考集覽。亦不能無疑。或言楊註祖母之祖字爲衍文。此說如何。或言若爲祖在壓降。則父喪亦當降耶。祖不壓孫。孫得伸也。各盡本服爲宜云。此說何耶。

答。前日所答家禮集覽之說。果爲未穩。祖母之祖字若衍文。則得之矣。父喪斬衰。則不在於壓降之例。當服本服無疑矣。昔年。有人於父喪中。遭祖父服者。問以何服爲重而常着之乎。亡友韓鳴吉以爲宜以父爲重。而常着父服也。鄙人以爲父與祖父。俱是斬衰而祖父乃尊也。常着祖父服爲是。論辨不能決。後考通典。愚見果不虛矣。

問。母爲長子齊衰三年報也。子爲母。父在則期。而母爲長子。夫在猶三年。莫亦過重否。可疑。

答。儀禮喪服疏曰。母爲長子。不問夫之在否。皆三年者。子爲母有降屈之義。父母爲長子。本爲先祖之正體。無壓降之義。故不得以夫在屈。

幷有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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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禮云幷有喪則設奠。先重後輕。殯亦設於兩處耶。殯若一處。則父奠畢而復設母奠耶。抑如常時行祭兩位一卓之禮。饌品則不爲各設。而只用二盞酒奠之耶。虞卒哭之祭。亦於一處爲之耶。兩處爲之耶。

答。父母幷在殯。則殯於一處。葬後設几筵。亦如之。對卓而祭爲當。共卓而饌不各設。苟簡之禮也。虞卒哭。據禮本當先重。祭母。奉神主出就他所。祭父。仍在自如。幷有祖與父之喪。則殯於二處。禮有明文。

鄭愚伏曰。向年金淨遠。丁內憂未二旬。又丁外艱。護喪以同異殯爲疑。以書問於余。余引曾子問幷有喪,小記偕喪兩條及士虞記男女異尸等語以辨之。且論同殯則三年之內節目多礙。費了多少說話。後攷儀禮疏云。司几筵云每敦一几。鄭註。雖合葬及同時在殯。皆異几。體實不同。祭於廟同几。精氣合。乃知古人已有分明定論。而未及攷据。有此紛紜。眞朱子所謂學之不講。其害如此也。右異几筵

問。前喪練後。又遭後喪。反哭後。几筵當合設於一廳乎。抑或如葬前各設乎。若合設則似當共一卓行祭。然則主櫝交倚。亦當爲一乎。服則當服何服而行之乎。哭則從後喪。幷哭前喪。無妨乎。前喪祥祭。似不可幷行於後喪。此則何以爲之耶。○近有人遭此變禮。廣詢諸長老。論議不同。或言兩几筵。當合設於一廳。而服則從前喪斬衰。練服而行事。後喪朝夕哭。亦以壓尊廢之云。或言斬衰雖重。其喪已練。齊衰雖輕。纔經襄事。不可服練服而行事於新遭之喪。朝夕哭。亦不當以壓尊而廢之也。或言兩几筵不可合設。自當各設於兩處。行事之時。各服其服。則無彼此妨礙之事云。未知諸說如何。

答。洪校理問此變禮。僕答之而未知合禮與否。今詳來示。又詳於洪之問。反哭後。几筵合設於一堂。恐爲得禮。杜氏通典。祖父母及父母几筵。各設二處。而父母兩喪不擧論。亦以此知其當合設一廳。而服則服前喪斬衰無疑。來示或言斬衰雖重。其服已練。齊衰雖輕。纔經襄事。不可服練服而行事於新遭之喪。此言恐不然。詳在禮記十五篇喪服小記十三板十四板麻同皆兼服之註曰。麻葛兼服也。此禮久不行。人所不見。必以爲怪也。小記之文意。蓋斬衰已經卒哭。則改着首腰絰之葛。又遭母喪齊衰。則首仍斬之葛。腰着齊之生麻絰帶。故曰麻葛兼服之也。今則不行卒哭葛絰之制。只行小祥練服之制。小祥已去首絰。則當用齊衰之麻絰。腰絰則依小記之說。用齊衰之生麻帶也。後喪朝夕哭。以壓尊廢之。似未安。因行之未知如何。未敢必以爲是。然几筵旣不可各設於他所。則雖曰壓尊。而不廢朝夕哭。勢亦然也。前喪祥祭。不可幷行於後喪。只設於前喪。有何不可。母喪祥祭。則必請出主。祭于他所如何。蓋僕之意則以爲前後喪。雖合設一廳。而倚子床卓則各設之爲得也。三年祔廟前。主櫝亦不可合也。

洪校理問答○問。後喪未葬前。前喪几筵朝夕上食。或撤或行。論議不同。莫適所從。以情理言之。則上食乃象生時之事也。久廢不行。似甚未安。旣設上食。則當各服其服。先行於前几筵。次行於殯所。而或云葬前不得澡洗。宜令執事代行。此說何所據乎。朔望設饌。似與上食有異。此則廢而不行何如。且卒哭後。几筵合設於一廳乎。抑或如葬前各設乎。若當合設。則交倚床卓。亦當爲一乎。然則前喪祥禫時行禮。似有妨礙。未知如何。此皆變禮。未有考據。幷賜指敎。○答。後喪未葬。前喪几筵。朝夕上食廢之無據。禮云同宮有喪。則雖下喪不得行祭。有明文矣。朝夕上食。非祭享之比。乃象生時爲之也。但初喪則三日不擧火。姑停可也。來示所謂上食則似當各服其服。先行於前几筵。次行於殯所。或云葬前不得澡洗。宜令執事代行。雖未見於古禮。恐或合宜也。朔望設饌。亦當行之無疑也。雜記云。母喪未行前。父之大小祥不得行之。以此觀之。上食及小小奠。皆當行之矣。通典晉虞喜云。父喪內祖父亡。則二喪立二廬是也云云。父母喪則反哭後。几筵當合設於一廳。而倚子床卓則各設之。前喪大小祥祭。則仍於其處行之。後喪小祥。則奉移神主於他所祭之。恐或可也。○明甫言。小記之意固然。更考間傳。斬衰之喪。旣虞卒哭。遭齊衰之喪。輕者包。重者特。鄭曰。卑可以兩施。尊者不可貳也云云。據此則男子輕腰。斬齊。腰絰皆兩施之。婦人輕首。斬齊。首絰皆兩施之。男子重首。斬衰之絰特留之。婦人重腰。斬衰之帶特留之。不變也。以此推之。男子斬衰旣練。首已無絰。則應用後喪齊衰之絰。腰帶則齊斬兩施之。婦人斬衰旣練。腰已無帶。則應用後喪齊衰之帶。首絰則齊斬兩施之。似合於禮意間傳說。喪服圖式。亦首錄之。遵行似無疑。如何如何。

問。祖父母與父母同死於水火或盜賊。則襲斂成服。將何後先。當從先輕後重之禮爲之耶。若從先輕後重之禮。則承重孫於祖父母與父母。何重何輕耶。承重孫與諸弟輩。持服之節與稱號。有相礙處。何以則可得其當耶。

答。吾意襲斂與窆葬有異。不可以先輕後重爲拘。當以尊卑爲主。先祖後父似可。然古禮無據。不敢以爲是也。未知如何。昔年。邊好謙先喪父。不久渠繼死。吾往見其喪。且問於亡友韓鳴吉百謙曰。邊之子。以何喪爲重而常着何服乎。鳴吉曰。父喪爲重。常着父服爲宜也。吾則以爲父與祖。俱是斬衰。而祖父乃尊也。當以尊爲重。常着祖服。論辨不決。厥後見通典。愚見誤矣。服則常着父服。號則稱孤孫。通典之文在下。更詳之爲可。○今者更審雷孝淸之言。服則以母服爲主而常着之。稱號則以祖母爲重而稱孤孫。其意不一。不可適從。君亦須問於知禮者爲可。

通典。晉雷孝淸問曰。爲祖母持重。旣葬而母亡。服制云何。別開門更立廬。不言稱孤孫。爲稱孤子。范宣曰。按禮。應服後喪之服。承適居諸父之上。一身爲兩喪之主。無緣更別開門立廬。以失居正之意。至祖母練日。則變除居堊室。事畢。反後喪之服。禮無書。疏稱孤子孤孫之文。今代行之。合於人情。稱孤孫。存傳重之目。祖母訖服然後稱孤子。○明甫言。今按通典文勢。祖母服雖重而旣葬。母服雖輕而未葬。其服母服。似無可疑。母喪已葬。則還服祖母服。祖母服旣練。則還服母服。母服旣練。則還服祖母服。祖母服旣除。則還服母服以終喪。此意分明載在通典。杜氏元凱說,范說。雖未備詳。亦可類推。唯稱號則不可變改。故從初稱孤孫。亦似合宜。如何如何。○瞽答。疊遭父母與祖父母喪者。所着之服及稱號。來說甚當。

問。前日以祖父母與父母同死於水火盜賊。則襲斂成服。將何後先仰稟。而成服一節。未有敎示。茲敢申稟。若從通典未殯服周之說。則父喪三年之制爲重。似不可先服祖父母期服矣。但有諸父在。則決不可以承重孫於其父母喪未成服之故。而退行於第四日之後。此間禮節。實有所難處。未知何以爲之。

答。兩喪在一日內。襲斂當先祖後父。父若祖喪差遲一二日。則當以先死爲先也。成服亦以先死爲先。諸父諸兄諸孫。不可拘於承重孫。退日成服也。適孫在父喪披髮或括髮之時。不可遽成祖父母之服而殺其哀也。待父母喪成服日。先服祖父母喪服。後服父母喪服。似爲得也。然皆以臆說。恐未免汰哉之誚。

問。祖喪三年內。其父死。則其孫當代主其祀矣。但神主旣書顯考。傍註。且有孝子某奉祀。則孫不可因其舊題而行事於其喪。未知改題神主乎。若果改題。則當於何日改題乎。

答。改題主祀之名。恐宜在三年喪畢後。不敢死其親之意。疑在其中矣。然無經可據。不敢自以爲是也。

問。今有人祖喪未葬。又遭父喪。則其長孫當主其兩喪。但祖喪旣出於其父生時。則孫於其喪。已服期制。未知以期服仍爲將事於祖喪耶。父死之後。旣爲承重之孫而以期服將事。似爲未穩。其果有從變折衷之禮耶。

答。退溪先生雖未見儀禮通解。而其立言。亦不相違。但宋敏求期年後不追服之說。未知合當與否。此在通解變禮中。須廣求有處。全文謄書回示如何。

儀禮通解曰。石祖仁祖父中立死未葬。其叔從簡爲父後而又亡。祖仁請追服。博士宋敏求議曰。服可再制明矣。已葬未葬。用再制服。折衷情禮云。則適子凡追服祖父者。父亡再期內。已服未除。則因變服節。未葬之虞,旣葬之卒哭,期之練。宜成斬衰。以盡餘月。若期已除而吉服。宜用女適人被出。已除本宗降服。不得追服之義明矣。○退溪先生曰。父死服中。子代其未畢之喪。此事古今多有。而古無言及處。未知何故。而爲說亦難矣。但若以追代其服爲不可。則其未畢之喪。或葬或虞祔祥禫。爲孫者。豈可付之無主而坐視不行耶。如旣代其服。則返魂及祥禫之祭。恐不得不服其服而行其禮也。蓋家禮。重喪未除而遭輕喪。月朔服其服而哭之。旣畢返重服。況此所代之服。不可謂輕服乎。然此尤大節目。當廣詢博考而審處之。不可只用瞽說以斷也。○愚伏曰。退溪先生答李仲久書。論此頗詳。而猶以禮無明證爲恨。然嘗考杜氏通典。有論此處。今無冊子可撿。不記其文。大意謂只服本服周。周後以素服申心喪三年。亦不至闕事云。其下長孫持重而亡。次孫傳重議一條中。有曰長孫旣已持重重議已立。次孫不得傳重。猶父爲適居喪而亡。子不得傳重也云云。詳此文勢。則分明是以此證彼。更無可疑之語。但不知此語來歷出自何處。爲可欠耳。且禮凡服。皆以始制爲斷。無中間變改之義。故女適人者。父母之喪。未練而出則三年。旣練而出則已。未練而反則期。旣練而反則遂之。此皆從禮之義也。以此推之。則通典所論只服本服周者。似爲得之。更記儀禮經傳通解續五服沿革條。亦有論此處而不記其文意。似爲父喪在祖父母喪未葬之前。則卒哭受以三年服。在葬後。則練時受以三年練服。在小祥後。則以素服終三年云。此亦無時不得變服之義也。此則宋朝禮官之議。而勉齋採入通解中。爲可遵行。但記得不仔細。幸更攷之。

問。其父服祖父之喪。未沒喪而死。則祖父之喪。爲無主之喪。其虞祔練祥之儀。當何以爲耶。練以前則雖以所服期服行之。而練以後則期服已除。其可以無服行祭乎。或言父未沒喪而死。則無論練前後。不可不追服承重之服以終其喪。此說如何。

答。儀禮通解宋敏求論石祖仁之說。練後則更不製祖父母之服。有可疑者。三年喪有大祥禫祭。而期喪則無之。若如宋敏求之言。則有承重孫而不行祥禫。如無後者之喪。其可乎。

明甫言。按通典云禮大功者。主人之喪。猶爲之練祥再祭。況諸孫耶。若周旣除。當以素服臨祭。依心喪以終三年云云。據此。雖以素服終三年。其行祥禫無疑矣。

問。前日問目之答。有喪服小記未殯服周之說。而遍考本篇。不得見。此說果在何篇耶。

答。通典所載賀循之說。僕亦考之儀禮喪服記與傳。而未之考得可疑。未知杜佑得於賀循本集與晉書禮志而錄之耶。所謂父死未殯而祖父死。服祖以周之說。愚嘗疑之。承重祖服。只服期年。是無大祥。又不行禫祭。若無後之喪可乎。然古人之論如此。何可輕議。

明甫言。愚按攷通典。晉虞喜按賀循喪服記云。父死未殯而祖父死。服祖以周。喜以爲三禮無有此條。服祖但周。則祖無倚廬。傳重在誰。庾蔚之曰。父亡未殯。同之平存。是父爲傳重正主。已攝行事。事無所闕。虞喜何謂無倚廬乎云云。詳此上下文勢。所謂喪服記。乃賀循所作分明。非古禮文也。虞喜之論。正如先生所疑。而據庾說。大祥及禫。孫亦當攝行。不可闕也。

杖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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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父在爲母期。乃儀禮經文。而家禮杖期條闕之。楊註增添條亦闕之。而只於凡重喪未除之下註。楊氏引儀禮之文而始言之。此係大段禮節。本註若見脫。則楊氏豈放過不補入乎。無乃家禮摹印時。偶脫父在爲母也五字耶。不然。朱子,楊氏寧有兩闕之理乎。家禮中錯誤處極多。如某子某親之子字。之字之誤也。五品以下之下字。上字之誤也。入就靈座之座字。牀字之誤也。練服爲冠之服字。布字之誤也。如此之類。不可殫記。因是推之。則父在爲母也五字之脫。似無怪矣。未知如何。

答。唐上元中。武后上表請父在爲母終三年之喪。至宋朝猶然。定爲三年喪。故家禮。不著十一月小祥十三月大祥十五月禫後心喪之文。家禮及增註。非闕文也。更詳察之。

問。親之喪二十七月。雖有其制。父在母喪。則旣行禫祭於十五月。固不可再行於二十七月。則當於何日復吉耶。禮有禫後踰月而行吉祭。復吉之制。此亦倣而行之耶。

答。禫祭不可再行。二十七月之初。或丁或亥日。斟酌復常可也。吉祭。本爲正位遞遷而行之。若父在母喪。則旣非正位。似不當爲班祔之主而設吉祭於祖先也。

大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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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凡喪除服。期以上則當不計閏矣。大功以下。旣以月數爲限。則似當計閏。而人或難之。未知如何如何。

答。鄭玄及射慈兩說。皆以年數者。不計閏。大功以下。數閏分明。又何疑也。

通典鄭玄云。以月數者則數閏。以年數者。雖有閏不數之。○射慈云。三年周喪。歲數沒閏。九月以下數閏。

小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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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家禮小功條下楊氏復註。當增姑爲適婦不爲舅後者云云。其所以當增者何意歟。

答。衆子婦服小功。後世加爲大功。故適婦不爲舅後。則與衆子婦無異。仍爲小功。

緦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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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退溪集中。琴聞遠問庶母之服。退溪先生答曰。禮庶母之服緦麻。指父妾之有子者言之也。然則似爲無子之妾無服也。又曰。尊公侍人雖無子。乃代幹之人。宜服緦而稍加日數爲可也云云。庶母之無子者。果無服。則固不敢踰禮而服之。然禮有同爨緦之文。猶可依此而服之耶。退溪所謂稍加日數者何耶。過於緦而不及於小功。其制何如。

答。庶母之服。雖無子女。若同居則以同爨服緦。若有養育之恩。則服以小功。亦無妨。

變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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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凡喪出於月晦。則成服在於後月初生。曾高祖及功緦之服。以月爲限者。其除服之時。當以成服日爲始。計其月數耶。抑以喪出日爲始耶。

答。喪在月晦。雖祭以其月。除喪則當在成服之月。何以知其然也。在數千里外。奔喪者至喪次。則乃至半年之久。始爲成服。而除服之限。過於常定之月數也。然則凡除服。恐當以成服日爲計也。

喪服小記。期而祭禮也。期而除喪道也。祭不爲除喪也。註小祥之祭。乃孝子因時以伸其思親之禮也。練除。乃生者隨時降殺之道也。祭與練雖同時竝擧。然祭非爲練而設也。○曲禮曰。生與來日。死與往日註。成服生者之事也。數死之明日爲三日。斂殯死者之事也。從死日數之爲三日。是三日成服者。乃死之第四日也。

上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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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嘗聞朱子丁內憂。常居寒泉精舍。只於朔望來拜几筵云云。朝夕饋奠。誰其尸之耶。几筵則已返於家。而獨居寒泉。亦非古人所謂居廬之制。未知果倣何禮而然耶。

答。朱子丁憂。常居寒泉精舍。朔望來奠几筵云云。朝夕饋奠。依古禮罷之耳。公所謂內憂。乃誤認也。朱子先喪父後喪母。居寒泉時。則乃外憂也。我國之人。誤用內外字。故退溪著說於寒暄集矣。

退溪答趙士敬曰。寒暄丁憂事。問於其孫立則云寒暄母夫人沒。在寒暄卒後數年之後。丁父憂爲是。然則李績行狀所云內憂非誤也。亦謂父憂爲內憂耳。蓋古人固有以內憂稱父憂者。何也。○明甫言。朝夕饋奠。朱子依古禮罷之。無明文。恐未可斷定說。當以大全答陸子壽書,胡伯量問目,李繼善問目,葉味道問目。參考如何。且我國之人。誤用內外字。先生命意未詳。○瞽答。朝夕饋奠依古禮罷之之說。昔年。必有所考。而今不能記憶。後當考得而更報之。且內外字誤用之說。果未詳命意。○明甫答。朝夕饋奠。罷與不罷。尋常有疑。嘗博考禮書。以朱子大全胡伯量,李繼善問目及檀弓虞而立尸下鄭註及疏觀之。似當罷之。又以朱子答葉味道書觀之。分明不罷。誠難爲斷。且以朱子嘗居寒泉。朔望來奠几筵之文觀之。則似若罷之。而家禮則實無罷之之文。亦難爲斷。惟當以禮疑從厚。處之耳。

問。朱子丁祝夫人憂。常居寒泉精舍。而朝夕饋奠。依古禮廢之。只於朔望來奠几筵云云。朝夕不行饋奠。古禮然也。而朱子亦廢之。則食時上食之禮。奚出於家禮耶。朱子之所廢者。抑是卒哭以後之奠耶。

答。儀禮士喪禮。朔日則薦新。不饋于下室。朔日已爲上食。故其日不再上朝食也。且有人問於朱子曰。檀弓旣祔之後。唯朝夕哭。拜朔奠。而張先生以爲三年之中。不撤几筵。故有日祭。溫公亦謂朝夕當饋食。則是朝夕之饋。當終喪行之不變。與禮經不合何如。朱子曰。此等處。今世見行之禮。不害其爲厚。而又無嫌可僭。且當從之。以上文兩條觀之。則家禮上食之文。指初喪虞以前而言也。

明甫言。先生所謂有人問於朱子者。是李繼善問目。見於大全。然遍考檀弓。而未見此文。尋常有疑。更詳之。且考士喪禮本文。作朔月若作及字意看薦新。則不饋於下室云云。依此點改如何。○瞽說儀禮朔日則薦新。不饋于下室云云。此一款。尋常有疑。昔者先生書問於申聘君。而其所答。亦不能解疑。須以君之所見。詳示先生。問於申聘君曰。朔月不復饋食于下室。下室如今之內堂也。朔月則設奠于何所乎。下室有几筵。則朔月之奠。設虛位乎。申聘君答曰。儀禮朝夕哭朝夕奠。皆設于室。其下云設于外。如於室。此蓋於此乎於彼乎之意歟。本經記云。燕養饋羞之饌如他日。又云。朔月若薦新。則不饋于下室。註云殷奠自有黍稷。故不復饋食于下室也。下室如今之內堂云。此卽殯室之燕寢也。似非殯在之處。此爲可疑。經文旣曰。其設于室。豆錯云云。又曰其設于外如於室。記則云不饋于下室云云。以此揆之。則殷奠於殯在處。而燕養饋羞。則設于下室也耶。此一款極可疑。更煩考示如何。○明甫言。檀弓曰虞而立尸。有几筵。卒哭而諱。生事畢而鬼事始已。鄭註謂不復饋食於下室。而鬼神祭之。疏。下室謂內寢。生時饋食有事處也。未葬猶生事。當以脯醢奠殯。又於下室饋說黍稷。至朔月。月半而殷奠。殷奠有黍稷而下室不設也。旣卒哭。遂用祭禮。下室遂無事也。此說。似有於儀禮經傳通解士虞記註。以上文註疏說參看。士喪禮文。本無可疑。先生所謂朔月則設奠於何處。下室有几筵。則朔月之奠。設虛位乎云者。竊恐偶失照勘。按士喪禮。朝夕奠及殷奠。皆設于室。設于室。卽所以設于殯也。下室乃內寢。生時飮食有事處也。未葬猶生事之。故旣奠于殯。又於下室生時飮食之處。設黍稷。殷奠則旣兼設黍稷於殯。故不復設於下室也。此意甚分曉。其曰下室有几筵云者。尤恐未然。據禮。大斂始有席而無几。至虞。始設几與筵相配。下室之禮。在於未葬生事之時。則其不配設几筵無疑。況葬前奠時。經與記。明言設席於室奧東面。不言設於下室。則其以殯室爲主也明矣。寧有歸重於下室。反設虛位於殯室之理耶。虞而几筵。亦當設於殯室。不當設於下室。蓋卒哭後。下室遂無事也。緣何有几筵於下室耶。妄意如此。幸更商量回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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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凡弔。知生者哀。知死者哭。禮也。但死者雖不知。而與其生者情分最厚。則於其弔也。似不可不哭。未知如何。

答。死者無分。則豈可強意哭之。

問。幷有考妣喪者。殯於一處。則凡人行弔。何以爲之。平日若不得升堂。則似不可爲弔外喪而便入於內喪同殯之處。未知其弔禮如何。

答。爲外喪入哭。則雖有內喪同殯。何妨也。此不可避也。亦不足拘也。今人接親厚之客者。雖有室人在房內。亦引入中堂。何異於是也。

奔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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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家禮奔喪條。若未得行。則爲位不奠。儀禮通解喪變禮云。若未得行。則成服而後行。疏曰。此奉君命而使。使事未了。不可以己事廢於公事。故成服以俟君命則人代己也。家禮所謂未得行。與儀禮未得行之意同歟。

答。喪不得奔喪者。通公私而言。豈但私故而已。奉命而使者。亦在其中也。

問。家禮奔喪條。旣葬則先之墓哭拜云云。若家近而墓遠。必過家而至墓。則亦可從先之墓之禮耶。神主已返於家。而欲從先之墓之禮。過神主而不入。於情義如何。

答。奔喪者。旣葬先之墓。爲體魄也。然家近墓遠。則不必過家先之墓。只在斟酌之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