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各縣甲村街鄉鎮區編制大綱
外观
廣西各縣甲村街鄉鎮區編制大綱 中華民國21年(1932年)9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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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大綱於廣西第一訓政區以外之縣適用之
第二條
- 居民以十戶爲甲但不滿十戶而無附近之戶併合者得酌組為一甲其超過十戶不足組成二甲者亦同
第三條
- 十甲爲村在市集則爲街但因地勢間隔不滿十甲者得酌組爲一村或街其超過十甲不足組成二村或街者亦同
第四條
- 前二條之規定於水上定住之船戶適用之但不滿十戶不滿五甲者得編於附近陸上之甲或村街
第五條
- 十村以上之一地方爲鄉十街以上之市集爲鎮但因地勢間隔或爲經濟狀況所限者雖不滿十村亦得組爲鄉不滿十街者編於鄉
- 水上定住船戶編成之村編於附近陸上之鄉鎮
第六條
- 縣依一地方之山川形勢及經濟交通情况分劃爲三區至十區但每區至少須有十鄉鎮
第七條
- 本大綱自公佈日施行
節錄二十一年十一月嘯代電
[编辑]茲爲利便各縣區鄉村各級組織起見酌予變通擬每甲須以十戶爲標準最少亦須達六戶以上其不滿六戶者附於他甲十甲爲村或街其在山川間隔村落稀疎或戶口較多自成一處之村莊墟市得酌量變通之但最少不能在八甲以下最多不得在十五甲以上并以十村或十街爲鄉或鎮其因山川形勢問隔或為經濟狀況所限者得酌量變通之但每鄉或每鎮最少不得少過八村或八街最多不得多過十五村或十五街至其不足二十鄉鎮之縣無須設區但有特殊情形呈請民政廳核准者不在此限如果各該縣確有特殊情形應即遵照呈請核奪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