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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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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维基百科
條目:
臺灣白色恐怖時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制定26條
中華民國 111 年 5 月 27 日公布
1.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45941號令
制定公布全文 26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十八日
行政院院臺正字第1110181144號函
指定內政部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之主管機關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行政院院臺正字第1110196491號令
發布第 2 條定自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十五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十九日
行政院院臺正字第1125001671號令
發布除第 2 條外,其餘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增訂第17之1條
修正第8, 23, 26條
中華民國 114 年 1 月 3 日公布
2.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300126211號令
修正公布第 8、23、26 條條文;增訂第 17-1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來自
中華民國法律
,依據《
著作權法
》第九條,
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Public domain
Public dom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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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
中華民國111年制定法律
中華民國曾經修正1次的法律
中華民國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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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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