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制定26條
中華民國 111 年 5 月 27 日公布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4594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26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正字第1110181144號函指定內政部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之主管機關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十五日行政院院臺正字第1110196491號令發布第 2 條定自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十五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正字第1125001671號令發布除第 2 條外,其餘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增訂第17之1條
修正第8, 23, 26條
中華民國 114 年 1 月 3 日公布2.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300126211號令修正公布第 8、23、26 條條文;增訂第 17-1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