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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發布新聞稿,針對「中共聯合演訓」乙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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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發布新聞稿,針對「中共聯合演訓」乙情說明
作者:中華民國國防部
中華民國114年(2025年)4月01日
本作品收錄於《[[1]]

國防部今(1)日表示,自3月29日起,即陸續掌握中共山東號航艦編隊等機艦動態,於昨日進入我應變區。國軍運用聯合情監偵手段,檢派任務機、艦及岸置飛彈系統嚴密監控、掌握,已啟動應變機制,適切應對。

國防部指出,中共持續在臺灣周邊及印太地區,窮兵黷武增加軍事活動,不斷升高在印太、乃至全球的軍事威脅,公然挑戰國際秩序、破壞區域穩定現狀,已成為國際社會最大的「麻煩製造者」。相對於其軍方內部貪腐嚴重「越反越貪」、「軍隊作戰能力虛假」等問題,凸顯外強中乾窘態。

國防部強調,面對日益嚴峻的敵情威脅,國軍作為守護國家的堅強屏障,全體官兵嚴陣以待,將秉持「不升高衝突、不引發爭端」原則,妥慎應對灰色地帶襲擾,有能力、有決心、有信心捍衛國家主權和人民安全。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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