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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司名称冠以“中国”等字样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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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司名称冠以“中国”等字样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1995〕36号
1995年5月29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5年/第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公司名称,加强对公司名称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决定,现通知如下:

今后,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公司外,其他新设立的公司(包括其他各类经济实体)一律不得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也可能在其他管辖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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