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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解放軍西安市軍事管制委員會佈吿 管字第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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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解放軍西安市警備司令部佈吿 警字第二號 中國人民解放軍西安市軍事管制委員會佈吿
管字第三號
制定机关:中國人民解放軍西安市軍事管制委員會
中華民國38年(1949年)5月28日于西安市
发布于中華民國三十八年六月三日出版的《羣衆日報》西安版第八號
本作品收錄於《羣衆日報西安版

羣衆日報西安第八號(中華民國三十八年六月三日,星期五)第三版(參見中国国家数字图书馆提供的「地方馆藏特色资源」,版本爲「陕西省图书馆 2011年11月」的西安群众日报第2卷第11頁,也即已上傳至維基共享資源File:NLC496-033011111020015-16808 西安羣眾日報 第2卷.pdf第11頁)最後一則吿示錄入。

西安市軍事管制委員會佈吿

管字第三號

查僞陝西省高等法院及僞西安市地方法院,均係鎭壓人民爲國民黨反動統治階級及帝國主義者服務的機關。國民黨反動政府之全部法律,包括六法全書在內,都是保護反動統治,鎭壓與束縛人民的工具。現在西安已獲解放,上述之僞高等法院,僞地方法院,僞六法全書與一切反動法律,自應立卽宣佈解散與廢除。爲維護與適應本市人民之利益和需要,成立西安市人民法院,並委任扶中爲院長,着卽到職視事;依據中國共產黨的政策,以及人民政府與人民解放軍所已發佈的各種法令,受理本市人民一切訴訟初審案件。經該院判决之案件,如有不服者,可至本會上訴。至於訴訟手續,力求簡便,口頭書狀,均有同等起訴效力。特此佈吿,仰我全體市民,一體知照遵行,切切。

此佈

任 
副主任 賈拓夫
趙壽山
甘泗淇


中華民國三十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羣衆日報西安版第八號第三版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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